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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关于做好201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30 来源: 浏览:

中 南 大 学 文 件

中大继字〔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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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为落实2012年6月6日校长办公会精神,确保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管理办法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学校各二级自学考试办学单位严禁招收、开办全日制脱产自考助学班;严禁在校内及周边与其它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自学考试合作办学。

(二)各二级自学考试办学单位组织自学考试办学只允许以下两种情况:

1.对外合作办学。合作主体必须是取得自学考试办学资质的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仅允许合作方招收其在校、在籍学生,办学地点只准设在合作方校内。坚持办学主体地位,杜绝第三方办学,严禁合作方利用学校品牌招收社会考生及在校外办学。

2.招收己取得专科毕业证书,进行独立本科段业余学习的学员,但严禁安排学员在校内及周边集中住宿。

(三)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在校内及周边进行自学考试招生宣传并招生。

(四)各二级自学考试办学单位学员集中报名时间为当年9月1日-11月30日。

(五)自学考试招生信息须通过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布;招生简章须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制订、印制。各二级自学考试办学单位及合作单位如确需自行发布招生信息,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严禁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六)各二级自学考试办学单位组织的生源,须在我校自学考试官方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及信息确认。办理信息确认及考生注册时,均须进行大学专科学历审查,未通过审查者不得注册。

二、强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审批制度

(一)严禁各二级单位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自学考试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各二级单位开展自学考试办学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审批流程为:

1.提交申报材料。内容包括:机构设置、申报专业、办学场地、教学组织安排及本单位意见。申报材料应以单位名义提交,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并盖单位印章。

2.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实地考察。

3.继续教育学院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后,由学校与合作方签订统一规范的合作协议

(二)2013年起,学校将对己开展自考办学单位重新审批并签订办学协议。

三、坚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谁办班、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一)各二级单位组织自学考试办学,须坚持“谁办班、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1.坚持实体办学,不得转让、转租和下放办学权。

2.成立专门内设机构、配备专人并指定二级单位领导负责。

3.定期向本单位报告相关工作。

4.对办学全程加强管理,由于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产生的不良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2013年起,学校各二级自学考试办学单位每年度均要签订办学责任承诺书。

四、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管理

各二级自学考试办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工作。具体做到:

(一)建立健全自学考试经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二)坚决杜绝公款私存。

(三)严禁私设收费项目,严禁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四)规范票据管理,所有办班必须统一使用学校财务票据。

(五)注册、报考、毕业办证时,各单位须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五、加大对违规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处理力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支持自学考试办学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各二级自学考试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学院下达书面通知责令整改或停止招生、中止自考办学资格,必要时须将其违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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